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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精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版)2021-05-26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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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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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为公司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上市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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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有权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4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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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6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履历表)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由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
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单位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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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9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0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公司在连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就该关联
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
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
                                   11
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
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撤销。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1、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

    (2)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
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
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3)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
事会召开前 3 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
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监事候选人提案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公司监
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提名人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召开前 3 日将
                                   12
提案送交公司监事会。提案应包括候选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
确认。上述提案由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
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进行表决。

    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
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
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
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13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釆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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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自股份公司营业
执照颁发之日起生效。修改时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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