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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锐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2021-05-26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目的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

    第三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有 4 名非独立董事及 3 名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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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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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
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一)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低于 50%;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
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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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

    (三)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董事会审议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
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
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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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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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
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
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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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在发送通知时,通知应当列明董事签署意见
                                    7
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意议案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
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发表意见


                                     8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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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三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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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
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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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自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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