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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锐精密: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2021-05-26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在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之前,监事会办公室的职责暂由证券
部行使。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 2 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 1/2。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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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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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
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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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以
1/2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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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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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自股份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由股份公司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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