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精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2021-05-26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
科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指(以下简称为“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
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
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下列范围的投资行为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低于 5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投资行为由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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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投
资建议,投资规划部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为投资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七条 投资规划部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对收到的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
查和整理后,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建
议书进行内部评审,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
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会
会议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方案,应将已进行深
入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评审将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拟定
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供股东大会作决策使用。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
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过
6 个月、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进行投资。超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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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大会讨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
的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凭投
资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有关财务方面的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投资规划部门在前述对内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
题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遗漏、项目实施的
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追加投资、投资失败或重大
损失,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对外投
资在实施过程中如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相关部门发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检查竣工决算报
告,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如发现投资行为有重大
失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或损失时,应及时对该投资方案
重新评估、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超过权限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机制,由公司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
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
(一)检查资金有无挪用现象,协议经营项目进展状况以及被投资单位的经
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等。
(二)定期收集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
(三)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
必要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
等职责方面有明确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或授权,董事、总经理及公司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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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投资合同。越权签订投资合同,未经公司事后追认的,
该行为视为无效;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的有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集、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的原则,依据有
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投资实际实施效果,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把风险控制在最
小限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份公司成
立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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