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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锐精密: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8-31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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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
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四)股票股利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配方

                                  2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1、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
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
过半数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附则

                                     3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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