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2-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迈威
(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7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9号)同意注
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90万股,共募集资金347,652.00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0,343.22万元,并于2022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朗润股权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2%。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
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
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唐春山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
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3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姗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
(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朗润咨询、中骏建隆、真珠投资
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
会计年度和第五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
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董事谢宁作出承诺如下:
5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
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
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
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董事
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
6
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8)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刘大涛、张锦超、胡会国
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
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
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上市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
7
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
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
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
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7)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
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王树海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
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8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
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及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 4
年内(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上市时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
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
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
(7)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
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义
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
9
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为乙、李瀚、倪华、陈曦、叶茵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承诺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承诺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
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承诺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
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承诺人减持股份前,发
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承诺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
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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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本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
一切损失。
(8)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4.80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
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 持股数量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方式 (万股)
直接
朗润股权 控股股东 14,056.00 2025 年 1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实际控制人控 直接
朗润咨询 200.00 2025 年 1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制的其他股东 持股
实际控制人控 直接
中骏建隆 2,000.00 2025 年 1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制的其他股东 持股
实际控制人控 直接
真珠投资 680.00 2025 年 1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制的其他股东 持股
间接
唐春山 实际控制人 11,492.80 2025 年 1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间接
陈姗娜 实际控制人 2,833.37 2025 年 1 月 17 日 2025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11
直接
董事、高级管 1,51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刘大涛 理人员、核心
间接
技术人员 636.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直接
谢宁 董事 657.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直接
董事、高级管 40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张锦超 理人员、核心
间接
技术人员 20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董事、高级管
间接
胡会国 理人员、核心 20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技术人员
直接
高级管理人 4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王树海 员、核心技术
间接
人员 20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间接
董为乙 高级管理人员 5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间接
李瀚 高级管理人员 3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间接
倪华 高级管理人员 4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间接
陈曦 高级管理人员 30.00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间接
叶茵 高级管理人员 30.58 2023 年 1 月 17 日 2023 年 7 月 17 日
持股
注:在公司盈利前,上述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
股份;在延长的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发行
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
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永杰 陈新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