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2-06-08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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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一)、《暂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
件三)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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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
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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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机构(部门)/申请人 联系人及电话
□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填报内部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二: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姓名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 登记人
序号 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或其他证件
或名称 /部门 处阶段 时间 (注 2) (注 3) 时间 (注 4)
(注 1) 号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名称: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作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承诺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