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3]0011 号 致: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迈威生物/贵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迈威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决定召集。迈威生物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 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15: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李 2 冰路576号创想园3号楼103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唐春山先生主持。 迈威生物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迈威生物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迈威生物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迈威生物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迈威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迈威生物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65 人,代表股份 205,243,086 股,占迈威生物股本总额的 51.3621%。其中,出席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195,430,200 股, 占迈威生物股本总额的 48.9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股份数 9,812,886 股,占迈威生物股本总额的 2.4557%。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有迈威生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迈威生物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38,5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99.9978%;反对 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0.002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 选举唐春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5 9.02 选举刘大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3 选举谢宁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4 选举胡会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5 选举桂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6 选举郭永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7 选举李柏龄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8 选举许青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9.09 选举赵倩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同 意 205,113,206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具体 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01 选举楚键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 意 205,113,20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10.02 选举殷月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 意 205,113,20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99.9367%。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查验,在本次会议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 的情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 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 过。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迈威生物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迈威生物 董事签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迈威生物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迈威生物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威生物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迈威生物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