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航天宏图: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11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 3388        传真(Fax):(86-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1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述公告

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1,071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47%。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

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8,747,15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471%。

    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公司董事长王宇翔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由董事石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88,22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27,69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60,53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27,47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8%;反对 60,53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8%;弃权 21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4、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88,22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88,22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88,22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8,727,69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1%;反对 60,53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弃权 0


                                   3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978,38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20%;反对 60,535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