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0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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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
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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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
述公告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9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王宇翔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402,11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65%。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
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2,985,22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37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宇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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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387,3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43,11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387,337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323,80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0%;反对 63,53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79,584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09%;反对 63,535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91%;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廖通逵为公司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168,83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4%。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024,618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626%。
(2)选举仲丛林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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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138,83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6%。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94,618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75%。
(3)选举王咏梅为公司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138,83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66%。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994,618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375%。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闫建忠为公司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237,058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
(2)选举曹璐为公司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8,123,83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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