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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宏图: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              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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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相关法规”)及《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泽

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1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其中,上

述公告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述通知和公告,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

淀区杏石口路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1 号楼 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王宇翔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所

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421,59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 名,

所持(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7,381,15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宇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802,7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8,535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王宇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2)关于选举刘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3)关于选举廖通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4)关于选举仲丛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5)关于选举王咏梅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6)关于选举唐文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1)关于选举马永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2)关于选举李艳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3)关于选举王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7,651,135 股同意,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闫建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2)关于选举曹璐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2,795,353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99.992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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