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5-21
证券代码:688066 证券简称:航天宏图 公告编号:2022-033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由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责 规定,由北京航天宏图信息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信用代码为:91110108671708384H。 用代码为:91110108671708384H。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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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
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
文件规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据
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股份登记、上市及
工商变更等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存在《上市规则》第
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 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
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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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控股股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份。 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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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五)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保;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票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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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六十三条(六)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决程序。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得 早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第八十五条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 第八十六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八十六条第四小段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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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持股比例限制。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已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第一百〇三条: 第一百〇三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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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证券发行
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任;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
会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 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
权等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分规 权等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券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捐赠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奖惩事项;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规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划、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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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交易事项(受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交易事项(提供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未达到
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 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审议决定。 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士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但未达 0.1%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但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到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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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 达到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理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长或其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定的除外。 员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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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期间间
隔:2、新章程第一段后增加内容。 隔: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
票股利之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
易 所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 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为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证券时报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媒体。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
起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条款编号及索引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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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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