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宏图: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2-07-06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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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航天宏图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
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本次计划投资 7.56 亿元建设交互式
全息智慧地球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空天地全
1
息感知体系、交互式全息智慧地球研发中心、产业数字化转型运
营中心三部分。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建设空基数据采集能力,
实现“空天地”一体化全息感知体系建设。根据投资概算,无人机
生产设备及材料拟使用募集资金 31,895.00 万元,数据采购拟使
用募集资金 16,200.00 万元,其他硬件设备购置拟使用募集资金
22,865.00 万元;湖南航天宏图已部署无人机生产线,形成 U12、
U15、U28 等无人机产品系列;截至目前,部分实施主体尚未完
成备案及环评程序。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业务模式、产品形
态、盈利模式,各建设部分之间的关系,与公司主营业务、前次
募投项目的联系和区别;(2)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是否具
备航空遥感数据获取和使用、无人机的生产和使用相关业务的全
部资质,外购数据的主要内容、具体用途和采购来源;(3)空天
地全息感知体系建设选址的主要考虑,本次募投项目拟实现的无
人机产能与公司业务发展的匹配情况;(4)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情
况、环评批复申请取得进展,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
事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问题(2)(4)并发表明确意
见。
2.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6,000.00万元,其中用于交互式全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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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地球产业数字化转型项目75,6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
30,400.00万元;(2)本次交互式全息智慧地球产业数字化转型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空天地全息感知体系建设、交互式全息智
慧地球研发中心、产业数字化转型运营中心三部分,具体包括无
人机生产设备及材料、数据采购、其他硬件设备购置等。
请发行人说明:(1)空天地全息感知体系建设、交互式全
息智慧地球研发中心、产业数字化转型运营中心建设部分拟使用
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具体投资构成、用途及测算依据,相关测
算是否具有谨慎性、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现有资金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数额、未来流动资金缺口测
算情况等,说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用于补流偿债的比
例是否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3.关于收益测算
根据申报材料,(1)交互式全息智慧地球产业数字化转型项
目达产后测算期年均收入 42,383.91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7.50%;(2)目前实景三维中国建设规划正处在启动的初期,市
场潜力巨大,近期以数据采集、平台搭建为主,后续基于实景三
维数据会延伸出诸多应用场景,影响诸多业态;(3)本项目的营
业成本主要包括折旧及摊销、人员工资、场地租赁费、外协费用,
发行人未列示项目预计毛利率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该项目各建设部分未来营业收入的测
3
算依据、测算过程及收入实现方式并结合现有业务及客户情况、
实景三维技术的发展情况、未来业务模式较现有业务模式的变化
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实现的合理性;(2)该项目预
计成本及费用的具体构成及测算方式,本次募投项目成本测算是
否考虑自产数据与外购数据成本差异情况;(3)该募投项目毛
利率的具体情况及计算过程,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发行人前募、现
有业务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业务的比较情况;(4)本次募投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关折旧、摊销等对发行人财务状
况、资产结构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22的要求
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
融资产金额为6,000万元,其中银行短期理财产品5,000.00万元,
持有北京翠湖原始创新二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9.45%份
额,认缴出资2,000万元,已实缴出资1,000万元;(2)发行人将
对翠湖基金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并将2,000.00万元从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3)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
权投资金额为2,259.23万元,为对海南卫星海洋应用研究院有限
公司和武汉天际航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发行人2021
年向海南卫星研究院采购技术服务198.02万元,向天际航采购软
件29.26万元。
4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将对于翠湖资金的投资从本次
申报的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具体时间、金额及履行的程序;(2)
结合海南卫星海洋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武汉天际航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说
明发行人将对上述两家企业的投资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
(3)除前述投资外,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
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况及扣除情况,最近一
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15 的要
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经营情况及其他
5.1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金额
分别为54,103.79万元、70,157.15万元、120,258.98万元、126,208.0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00%、82.86%、81.90%和
646.04%,(2)报告期内,发行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金额分别为1,536.46万元、1,551.16万元、3,846.51万元、3,846.51
万元;5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044.77万元、2,215.08万元、
5,199.09万元、5,199.09万元;(3)报告期各期末,按组合计提
的坏账准备中应收军方、政府部门、国企、大专院校及政府所属
事业单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分别为8.73%、10.77%、10.55%、
10.25%,应收其他分别为40.16%、44.56%、28.28%、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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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
行业可比公司情况,2021年应收账款金额增加较大的原因及合理
性,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2)2021年单项计提坏账准
备金额上升的原因及对应主要客户情况;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
其他客户的具体构成及长账龄应收款项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3)
结合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期后回款、账龄分布、可比公司
情况,未单项计提坏账的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
5.2关于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
分别为55.82%、53.45%、51.97%和52.83%;(2)公司的系统设
计开发业务包括系统咨询设计和应用系统开发,系统咨询设计业
务毛利率高于应用系统开发业务,2020年和2021年,发行人系统
咨询设计业务收入占比均呈下降趋势;(3)发行人报告期内数
据分析应用服务毛利率分别为48.11%、54.82%、52.24%、51.74%,
2021年数据分析应用服务毛利率下降主要系受国家政策影响,公
司承接的第一次风险普查项目较多,需要较多人力物力资源。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系统设计开发业务中,
系统咨询设计和应用系统开发业务之间的关系,系统咨询设计和
应用系统开发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率情况;(2)结合数据分析
业务相关的单价、单位成本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该项业务
毛利率波动的原因。
5.3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
6
13,662.57万元、18,169.12万元、29,000.66万元、52,246.13万元,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末存货金额增加幅度较大,存货内容均为合
同履约成本。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存货对应的具体业务类型,说明发行人
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末存货金额增加幅度较大的原因,并结合存
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
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5.4关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别
为-14,080.42万元、7,536.02万元、-11,900.92万元、-38,429.99万
元;2022年1-3月实现净利润-4,957.64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2022年1-3月亏损的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波动幅度较大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5.5请发行人说明: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和具体计算方
式,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问题5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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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07 月 0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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