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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依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1-01-12-02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长励寅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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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 6999
号 C 区 4 号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1,860,90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3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447,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561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3,13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0.17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416,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8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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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13,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76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同意:8,520,5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7428%;反对: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关联股东励寅、秦立罡对本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416,65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占参
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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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