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8-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
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依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对华依科技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
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申请综合授信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融资及日常经营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上述授信有
效期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二、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励寅先生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3.5 亿元(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未收取任
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励寅先生为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根据上述规则 7.2.11
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三、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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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申请授信是基于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不涉及公司自有资产抵押等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最终发生额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励寅先生为公司
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关联董事励寅、黄大
庆、秦立罡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5 亿元的综合授信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3.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是基
于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担保风险可控。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
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
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事项的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励寅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
不超过 3.5 亿元的连带保证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担保的问题,支
持了公司的发展,且此次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
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
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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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
方担保的事项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和日常经
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
元及接受实际控制人为本次授信提供不超过 3.5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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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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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凌 王巧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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