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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4-30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保障公司资产
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
作项目等;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
业投资基金等定向或公开发行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
股、参股公司;
    (二)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
    (三)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资产;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
东价值最大化;
    (二)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对外投资主体。控股子公司的下属企业原则上
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须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六条 投资项目须根据投资金额及授权范围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
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
(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
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
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
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项目确有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
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
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
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
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
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
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
序。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项目洽谈负责人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
署意向书草案,报管理层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
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查批准后,方可与合
资、合作或被购方正式签订合约。
                     第四章     对外投资处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处置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
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第十四条 实施对外投资处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
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
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的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其股权转让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获得公
司授权后)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
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股权转让相关资料一起上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股权清算的程序:
    (一)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公司自身或授权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
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
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公司备案;
    (二)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
    (三)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
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公司或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
内部证据,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以通过“帐销案存”的方式予以
核销,并另设台帐记性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筹划及实施后,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确定项目执行
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由
审计部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
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项目监督部门或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
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审计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
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
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