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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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05-03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新
冠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董事长励寅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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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为落实上海市防疫防控要求,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告了《上
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
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线
上视频方式,不再设置现场会议室。会议登记方式统一调整为电子邮件登记,不
再接受现场登记。
本次股东大会以线上视频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41,100,86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4225%。其中:
(1)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线上视频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8,759,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53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341,013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0.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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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11,751,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32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线上视频方式
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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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751,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1,100,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751,58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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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748,9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9.7469%;
反对:2,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5%;弃权:
5,093,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0.2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748,97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78%;反对:
2,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22%;弃权: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励寅、秦立罡、潘旻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1,098,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2,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11,748,97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反对:2,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1,098,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2,6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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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