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依科技: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02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应该在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
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
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
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
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
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及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
露稿件。
    (六)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
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
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
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
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调研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并定期通过上
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机构或者个人如需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
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
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