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二年九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1-05-05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因近期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以现场和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并
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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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25,117,03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80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948,39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1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68,63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8.46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168,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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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168,6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68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
担保的议案》
同意:25,117,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6,168,6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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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