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三年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3-01-06-01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8 号 13 栋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31,478,36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12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454,5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4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23,79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8.26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624,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67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 股, 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励寅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3.2 关于选举潘旻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3.3 关于选举陈伟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3.4 关于选举申洪淳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4.1 关于选举崔承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4.2 关于选举胡佩芳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4.3 关于选举刘小龙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5.1 关于选举陈瑛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5.2 关于选举汪彤先生担任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1,47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7,624,939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