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泰生物:诺泰生物: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5月)2022-05-07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或更换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适用
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法
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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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
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
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
数。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
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逐个投票。
第十二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章程规定人数。
第十三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
候选人。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
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积投票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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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最高限额,否则,
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3、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累积投票最高限额,该
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4、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数量并以应选人数为限,从
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2、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应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予
以特别说明。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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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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