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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泰生物: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3-22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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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400.00 万元,寡核苷酸单体产业化生
产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13,156.71 万元,用于生产寡核苷酸单体

                              1
产品;原料药制造与绿色生产提升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1,049.71

万元,将进一步丰富公司原料药业务产品线;原料药产品研发项

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3,191.84 万元,计划利用企业现有研发基础和

资源投入研发 9 种原料药新产品;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使用募集

资金 16,001.74 万元;2)2022 年,核心技术人员丁建圣、张建

兴离职。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现有

业务的区别和联系,本次募投项目研发布局、选择产品的具体考

虑,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实施后对公司收入结构、客户结构

的影响,并结合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

性;(2)列示本募相关产品目前的研发、生产进展及预计研发

成果、达产产能,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层变动、核心技术人员离

职、相关资质许可办理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具备同时实施多个

募投项目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员储备、资金管理能力,

寡核苷酸单体是否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是否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类相关产

品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在手及意向订单、产能利用率、下游

制剂、创新药的研发进度及市场销售等,说明是否存在产能无法

消化的风险及应对措施;(4)是否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5)本次募集项目用地的具体情况,是

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
查问题(4)(5)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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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多肽类药物及

高端制剂研发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7.12%,目前,“多

肽类药物及高端制剂研发中心项目”已经完成建设,并将完成结

项;2)公司“106 车间多肽原料药产品技改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

状态的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0 月,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其募

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6.72%;3)“多肽类药物及高端制剂研发中心

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 28 号”

变更为“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池月路 2 号”,实施方式由

“新建一座三层建筑物”变更为“对已竞拍获得土地上的一座办公

综合楼进行改造”;4)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募投项

目“杭州澳赛诺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当前实施进展及后续使

用计划,募集资金是否按计划投入,“多肽类药物及高端制剂研

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比例较低但将完成结项的原因,信息

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延期的

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

项目实施障碍,相关因素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前次募投项目结项、变更

前后非资本性支出的具体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关于融资规模和效益测算
                              3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3,400.00 万元,其中用于寡核苷酸单体

产业化生产项目 13,156.71 万元、原料药制造与绿色生产提升项

目 21,049.71 万元、原料药产品研发项目 3,191.84 万元、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 16,001.74 万元;2)2022 年 9 月末,货币资金余额

为 42,880.52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构成及明细,

各项投资构成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

否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说明募投项目融资规模的合理性;(2)

结合预测期资金流入净额、营运资金缺口、现有货币资金用途等

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补流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是否考虑行业市

场竞争格局、上下游产业链行业发展和商业化落地等情况,效益

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4)上述事项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7-5 条,请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关于主营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是一家聚焦多肽药物及小分子化药

进行自主研发与定制研发生产相结合的生物医药企业,逐步形成

了以定制类产品及技术服务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自主选择产品

业务收入及占比快速增长的发展格局;2)基于公司对于未来产

品市场的增长预期,需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寡核苷酸单体的产
业化;3)2022 年 1-9 月公司的主要产品中,原料药及中间体产
                             4
品及制剂产品的销售额占比上升,CDMO 及 CMO 产品销售额占

比下降;4)2022 年 1-9 月,公司 CDMO 销售额最大的五种产品

中有三种产品较 2021 年度平均销售价格有所下降;5)由于报告

期公司原料药关联的下游制剂尚处于研发或注册申报阶段,或获

批时间还相对较短,导致公司原料药的销售规模还相对较小,且

存在一定波动;6)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取得注射用

胸腺法新、苯甲酸阿格列汀片、磷酸奥司他韦胶囊以及依替巴肽

注射液的注册批件,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自主研发的制剂品种尚

未取得注册批件。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业务布局考虑及未来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进一步分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变化、产品结

构调整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2)结合定制业

务下游创新药的研发进度、研发结果以及获批上市后的销售规模、

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情况等,分析定制业务 2022 年 1-9 月收入波

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该业务发展是否具有不确定性;(3)

公司制剂品种取得注册批件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业务发展是否具有可持续性;(4)结合一致性评价、集中带

量采购、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等医药行业政策,量化分析对公司

各类产品销售或商业化安排的具体影响,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的影响,并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2)

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股权转让
                             5
    根据申报材料,1)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将持有的杭州

新博思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 45%股权转让给浙江众成医药有限

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新博思的股权比例为 15%,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万青、朱伟英为新博思员工,将于新博思股

权转让完成后不再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2)发行人与新博思签

订《专利转让协议》,约定新博思将其持有的 5 项专利的所有权

及相关权益无偿转让至发行人名下,在转让手续办理完成之前,

新博思将该等专利无偿许可给发行人使用,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分别为 16,219.90 万元、

16,219.90 万元和 16,091.95 万元和 15,633.62 万元。公司商誉是

由 2017 年 1 月收购澳赛诺及 2018 年 11 月收购新博思形成。截

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已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新博思 45%股权

转让给浙江众成医药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

新博思的股权比例为 15%,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

再确认此项商誉;3)2021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杭州新博思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计提了 127.95 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

    请发行人说明:请发行人说明:(1)股权转让的背景及相

关专利安排的考虑,股权及专利转让手续的办理进展,新博思现

有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新博思部分专利未转让给公司

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新博思的主

营业务、主要产品、研发成果、经营情况等说明新博思对公司的

重要性,转让新博思股权是否会对公司研发能力、生产经营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3)说明收购、股权转让原因、标的公司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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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商誉的形成情况及收购定价的公允性,标的公司是否有业

绩承诺及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2021 年对商誉余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报告期各年度商

誉减值准备计提所考虑的关键指标是否存在明显差异,2022 年

及以后年度是否存在商誉大幅减值风险。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

查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核查问题(3)、(4)

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违规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1)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

公司监管部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公司在 2016 年进

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中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关联董事、

股东赵德毅、赵德中未回避表决,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

赵德毅、赵德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2)公司因 2021

年三季度报告中部分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 2021 年第三季度

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2022 年 6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

函[2022]008 号文),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徐东海予以监管警

示。

    请发行人说明: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

相关会计处理差错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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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应收账款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1)2022 年 9 月 30 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大幅增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9.31%,主要系 2022 年 1-9 月,

受到外销收入占比下降、内销收入占比上升的影响,内销客户信

用期较外销客户信用期长所致;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存货

账面价值分别为 11,530.35 万元、18,499.53 万元、25,081.60 万元

和 33,017.22 万元;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1.50、1.46、1.21、

0.55,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请发行人说明:(1)分境内、境外两类业务,说明应收账

款与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对境内外客户的信用政策存在差异的原

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的增长是否合理;结合应收账款周转率、

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

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生产周期、备货政策、在

手订单、期后销售及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存货账面余额呈上升趋

势、存货周转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存货周转率、

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结转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

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关于经营业绩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分别为 4,480.59 万

元、12,002.79 万元、10,880.82 万元、4,865.32 万元;2)2022
年 1-9 月定制类产品及技术服务收入受客户排产及终端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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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奏因素的影响导致下游客户需求出现波动,与上年同期相比有

所下降;3)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51.40%、71.56%、56.33%和 42.88%。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净利润呈现下滑趋势及最近一期

净利润出现大幅下滑的原因,业绩下滑影响因素是否已改善,是

否与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2)结合历史情况,说明客户排

产及终端项目申报节奏的具体情况,公司 2022 年 1-9 月受上述

因素影响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

量化说明该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3)结合境外销售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金额及

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主要客户情况,说明境外销售收入

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外销业务

板块经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4)结合 2022 全年业绩实现情

况,说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系扣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日(2022 年 11 月 16 日)前六个月至本

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10,000.00 万元后的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

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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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其他

    10.1 请发行人说明: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

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如是,在本次可转债

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

的计划或者安排,如无,请相关主体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2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后债券余额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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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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