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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迪凯: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8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
             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
             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
             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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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 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
             人送出、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
             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
             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
             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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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
             事项或回答提问。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并提出会议议题。
             (二) 提议书应载明:
                   1. 提议事由;
                   2. 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 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三) 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事会
             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
             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可以
             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
             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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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
             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监事
          会有权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
          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
          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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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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