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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迪凯: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04-28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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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
       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聘任新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在聘请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
                  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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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