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迪凯: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 688079 证券简称:美迪凯 公告编号:2021-026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 年 8 月 27 日,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公司结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杭州美迪凯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下述修
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份。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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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 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新增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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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一的: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值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50%以上;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用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十五)审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请授信、办理银行贷款、开立银行承兑 上,且超过 500 万元。
汇票、开立信用证或办理票据贴现等融 (十五)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
资业务,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额、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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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50%以上的; 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 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金
者同类关联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 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
债务除外); 外);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东 (十七)审议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交股
大会审议的事项;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 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3)提供财 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
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担保;(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
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
(10)签订许可协议;(11)股东大会 助;(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认定的其他交易。 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公司单方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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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的担保。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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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董事和全体股东。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人)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开披露。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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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七十七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
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
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
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五)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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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会议需要关联股
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
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六)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
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
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
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条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现、
在股东大会决定的期限内实施具体方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案。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
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或事 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或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上;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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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 10%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六)审议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授信、办理银行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 且超过 100 万元;
票、开立信用证或办理票据贴现等融资 (七) 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业务,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议的事项;
产的 30%以上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七)总经理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
的事项; 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权 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
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以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券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
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顺延,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
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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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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