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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映翰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映翰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8-07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C 座 8 层
电话:(8610)65325588                    传真:(8610)6532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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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映翰通”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静律师、詹丽娜律师(以下合称“本所
律师”)作为公司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有
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备忘录第四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
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经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
事实,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
与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所提
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
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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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
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
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钟成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任佳、王展、周顺祥已经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
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
案)》 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
(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钟成因与前述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已经根据《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审议并
通过了该等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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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钟成已经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并通过了该等议案。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任佳、王展、周顺祥已经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任佳、
王展、周顺祥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交易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交易日,且不在以下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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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价格为 23.56 元/股,向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6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已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肯定性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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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以及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述授予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规则》《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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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丹


                                                  经办律师:
                                                               王一静




                                                               詹丽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