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翰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023-04-04
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3-015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4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
普通股股东人数 1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0,826,82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0,826,82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39.6154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9.615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董事会秘书李烨华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李红雨女士、副总经理韩
传俊先生、财务负责人俞映君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204,213 100.0000 0 0 0 0
关联股东李明先生、李红雨女士、李烨华女士回避表决。
2、 议案名称: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204,213 100.0000 0 0 0 0
关联股东李明先生、李红雨女士、李烨华女士回避表决。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普通股 6,204,213 100.0000 0 0 0 0
关联股东李明先生、李红雨女士、李烨华女士回避表决。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关于<北京映翰通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1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732,955 100.0000 0 0 0 0
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北京映翰通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2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732,955 100.0000 0 0 0 0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3 732,955 100.0000 0 0 0 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 1、2、3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有
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 1、2、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第 1、2、3 项议案中,关联股东李明先生、李红雨女士、李烨华女士回避
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谷红 詹丽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审议议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