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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美上海: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2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
作为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所涉事项进
行了审核。
    我们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就前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运作,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确认,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所出具
的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工作
勤勉尽责,执业水平良好。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注意到,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的资金需求和未来的实际情况,能够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部分

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确认,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之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 NINEBELL Co., Ltd.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
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1 年已发生的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公
司自身业务与关联方的业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也存在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
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将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董事、监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合
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并结
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按照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决策程序合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七、关于《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

    八、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形,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
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