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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虹软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11-27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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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上证 e 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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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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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本办法确认
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
接待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
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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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
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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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
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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