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软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11-27
证券代码:688088 证券简称:虹软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14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截至目前,公司已
办理完成前述事宜,并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经
营范围核准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并根据工商核准换发后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公司拟对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形成新
的《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 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系统集成; 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进
进出口业务;生产: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 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的生产。(依法须经批
产品(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活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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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票表决权。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司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章程备案相关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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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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