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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虹软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8  

                                                 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虹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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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
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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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十条 已在 5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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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述所称“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
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 30 日内由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核准之日
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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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

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
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
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则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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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需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包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
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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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可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7页 /共8页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制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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