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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2019-12-18  

						股票简称:嘉必优                                     股票代码:688089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CABIO Biotech(Wuhan) Co., Ltd.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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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本公
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
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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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
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高管及核心员工战略配售股份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
限 售 股 锁 定 期 为 6 个 月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30,000,000 股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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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25,581,581 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 21.32%,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9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1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32.3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9.5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43.1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8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食品制造业”(C14)。截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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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9.19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
的发行人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市盈率为 43.12 倍,高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
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对于食品行业而言,食品安全及产品质量控制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公司下游婴幼儿食品行业非常注重食品安全。近年来,世界各国时有发生食品安
全和健康问题,给涉事企业、消费者都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不能适应规模增长
以及行业监管政策变动带来的新形势,将可能会带来食品安全风险,引发索赔、
停产等风险事件,甚至在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存在被退市的风险,对于企业发
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下游行业发生不利变化风险

    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密切相关。公司产品的主要下游行
业为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健康食品行业,下游产品与消费者的个人健康息息相关。
随着政府监管、舆论监督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控制已成为
公司及下游行业经营业务的基础。未来,一旦出现下游行业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
或公司主要客户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均会导致公司的产品需求下降,使公司面临
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 ARA、DHA 等系列产品。公司在国内外均面临日益加
剧的市场竞争,国外帝斯曼公司在全球保持领先地位,国内也有广东润科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竞争对手。若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能、降低售价等
方式加剧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的供应结构和产品价格体系发生变化,对公司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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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 ARA、DHA 等产品,相关产品销售情况与下游行业的
竞争格局和客户需求密切相关,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存在一定
波动。公司产品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包括市场供应结构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
下游需求变化、技术进步等。

    若公司未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增强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并降低产品
生成成本,不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及新市场的开拓,提升产品应用技术服务能力
和客户满意度,公司可能难以有效应对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将导致利润率水平
有所降低。

(五)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多为国内外知名婴幼儿配方奶粉企业,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
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1.40%、67.21%、63.16%和 69.58%,下游客
户的集中度相对较高。如若未来主要客户因其经营策略调整、经营状况不佳、行
业性需求下滑,或转向公司竞争对手大量采购,从而减少对公司的采购订单,将
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另外,如若主要客户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
风险,公司对其货款回收将面临较大风险。

(六)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 ARA 产品提油和精炼等生产环节会使用到易燃易爆的溶剂,ARA、DHA
发酵环节会使用压力容器罐,对生产设施的质量、操作安全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若出现公司员工操作不当、设备老化毁损、自然灾害等主观和客观因素,不能排
除相关生产环节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

(七)与帝斯曼签署相关协议的履约风险

    公司与帝斯曼签署《和解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和《加工及供货协议》,
公司与帝斯曼就专利纠纷达成和解,公司可以依据协议向专利区的部分客户和非
专利区客户销售 ARA 产品,帝斯曼同意在 2023 年以前每年向公司采购一定规
模的 ARA 产品或支付现金补偿。未来,如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提前
解除或者发生重大条款变化,可能致使公司与帝斯曼存在专利纠纷,增加公司经


                                   6
营的不确定性。同时,帝斯曼不再向公司采购 ARA 产品或支付现金补偿,公司
净利润存在下滑的风险。目前帝斯曼尚未向公司采购 ARA 产品,未来一旦帝斯
曼开始向公司采购,将会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也将对于公司的产能及管
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八)公司与帝斯曼协议对海外业务拓展的限制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境外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5,667.50 万元、9,232.60 万
元、8,407.65 万元和 5,286.6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87%、
40.51%、29.51%和 35.95%。

    根据公司与帝斯曼签署的《和解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和《加工及供货
协议》,公司每年可以直接向某一国际客户销售 50 吨 ARA 产品,销售地为中国
大陆、印尼、香港、台湾、印度及其他帝斯曼非专利国家和地区;公司可以向签
订协议时拥有的专利国家(日本除外)的有限的客户销售 ARA 产品,单个客户
销售不超过 10 吨/年,合计不超过 60 吨/年;公司可以向位于除中国以外的专利
国家的六家中国厂商(贝因美、伊利、雅士利、合生元、圣元和澳优)或其代工
厂销售 ARA 产品,但六家中国厂商需要将加工后的产成品返回中国或非专利国
家进行销售;公司向位于除中国以外的专利区的六家中国厂商或其代工厂销售,
公司应向帝斯曼支付 5 美元/公斤的专利许可费。《专利许可协议》的有效期为
自 2015 年 1 月至最后一个帝斯曼相关专利的到期日,或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较早者为准)。尽管截至目前公司境外销售情况未达到相关限制的规模上限,
但上述协议约定可能造成公司在 2023 年以前的海外业务拓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九)公司收到帝斯曼的现金补偿占净利润比例较高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外收入中来自于帝斯曼的补偿款分别为 2,341.24 万
元、2,971.53 万元、3,784.29 万元和 2,293.55 万元,补偿款税后金额占公司净
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2.93%、38.51%、32.88%和 30.72%,占比较大。公司与帝
斯曼签订的《加工及供货协议》规定的现金补偿期限为 2015 年-2023 年,2023
年以后帝斯曼向公司采购或补偿的约定到期,公司的境外销售也不再受到限制,
如若公司在协议到期后无法开拓新市场和客户,提高市场份额,形成更有竞争力
的市场地位,将会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7
(十)贝因美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风险、持续交易及结算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贝因美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余额分别为 0 万元、
1,012.62 万元、995.48 万元和 2,045.48 万元,2019 年 6 月末余额相对较高,
公司存在受贝因美经营情况影响而导致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贝因美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 5,328.29 万元、4,433.03
万元、4,156.26 万元和 1,605.95 万元,公司预计未来将持续向贝因美销售产品。
目前,公司与贝因美货款结算方式中,应收账款和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较高,若
未来贝因美的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降等不利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对贝因美应收款
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增加。

(十一)嘉吉及所属企业经销合作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嘉吉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2,946.41 万元、4,078.34 万
元、4,364.95 万元和 3,176.73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6.44%、
18.17%、15.38%和 21.99%,嘉吉系公司重要客户之一,也是最大的境外客户。

    公司与嘉吉合作定价模式与其他经销商有所不同。报告期内,公司与嘉吉采
用基于向终端客户售价、经销分成率和交货费核算的定价方式,嘉吉获取一定比
例的经销收益;公司与其他经销商双方协商确定销售定价,不考虑经销商终端客
户售价,经销商获取提货价和终端售价之间的差额收益。长期以来,嘉吉为公司
的经销商,双方合作模式基本稳定,若该合作模式发生变化或者双方不再保持经
销合作关系,可能对公司经营,特别是境外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主要产品 ARA 和藻油 DHA 市场容量相对有限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为 ARA 和藻油 DHA,全球的 ARA 及藻油 DHA 产品的
应用领域主要为婴幼儿配方奶粉、健康食品等领域,根据 Coherent Market
Insights 的报告,2018 年全球 ARA 和藻油 DHA 的市场规模约为 30 亿元,2018-
2026 年年复合增长率为 13.45%,经测算,公司营业收入约占市场规模的 9%,
公司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为 22.78%。如未来公司不
能拓展 ARA 和藻油 DHA 的市场份额,不能持续开发客户,且不能大幅提高 SA、
β-胡萝卜素等其他营养素产品的市场份额,公司将存在市场容量有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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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外销比重较高带来的汇率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境外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5,667.50 万元、9,232.60 万
元、8,407.65 万元和 5,286.6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87%、
40.51%、29.51%和 35.95%,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且占比呈波动状态。若未来海
外收入占比仍将增加,且未来人民币兑美元等主要外币汇率发生大幅波动,公司
又无法及时将汇兑风险向上下游传导或采用其他有效手段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将
给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
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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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2338”
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19]297 号批准。公司发行
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2,00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25,581,581 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嘉必优”,证券代码为“688089”。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19 年 12 月 19 日

    (三)股票简称:嘉必优;股票扩位简称:嘉必优生物

    (四)股票代码:68808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0,000,000 股

    (六)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10
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25,581,581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94,418,419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243,999 股,
其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全资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股票数
量为 1,500,000 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
享科创板嘉必优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配售股票数量为 1,743,999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嘉必优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
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
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
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31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74,420 股,
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7.1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9%,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3.91%。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 28.68 亿元,发行人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291.64 万元
和 6,651.70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满
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满足《科创板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规定。




                                    1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ABIO Biotech(Wuhan) Co., Ltd.
注册资本             9,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易德伟
成立时间             2004 年 9 月 22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999 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中间体(仅限分支机构生产),化妆品,饲料、
                     饲料添加剂及相关中间体的生产、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的研发、转
                     让、咨询服务;医药中间体的批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
经营范围
                     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
                     请);佣金代理(不含拍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多不饱和脂肪酸 ARA、藻油 DHA 及 SA、天然β-胡萝卜素等多个
主营业务
                     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食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             430072
联系电话             027-6784 5289
传真号码             027-6552 0985
互联网网址           www.cabio.cn
电子信箱             zqb@cabio.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法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王华标
者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027-6552 0286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武汉烯王直接持有发行人 5,310 万股股份,系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最近两年,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武汉烯王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3
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易德伟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
                     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3 幢 504 号
所
                     对生物工程产业的投资;自有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经营本企业
                     及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
                     件;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及技术)。依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武汉烯王主营业务为对生物工程产业的投资和企业管理,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无相关性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完成后,易德伟持有烯王投资 61.50%的股权,烯王投资持有武汉烯王
66.71%的股权,武汉烯王持有公司 44.25%的股份。此外,易德伟持有嘉宜和
23.13%的出资份额,嘉宜和持有公司 6.00%的股份。易德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的基本情况如下:易德伟,男,1965 年生,中国国
籍,身份证号码为:4201061965******9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三)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

                                           14
股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职时间
    易德伟               董事长                2018.12-2021.12
     杜斌               副董事长               2018.12-2021.12
    王华标                董事                 2018.12-2021.12
    段兰春                董事                 2018.12-2021.12
    刘绍林                董事                 2018.12-2021.12
    许晓冰                董事                 2018.12-2021.12
     孙洁               独立董事               2018.12-2021.12
    唐国平              独立董事               2018.12-2021.12
     韩冰               独立董事               2018.12-2021.12

   (二)监事

   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职时间
    姚建铭                监事会主席              2018.12-2021.12
     薛磊                    监事                 2018.12-2021.12
    吴宇珺                   监事                 2018.12-2021.12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职时间
         易德伟                   总经理           2018.12-2021.12
         汪志明             常务副总经理           2018.12-2021.12
          马涛                   副总经理          2018.12-2021.12
         李翔宇                  副总经理          2018.12-2021.12
         王华标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18.12-2021.12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5
                姓名                                   职位
               汪志明                          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李翔宇                                 副总经理
                尚耘                                 副总工程师
               陆姝欢                                 研发总监
                肖敏                               应用技术总监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当前任职                                               限售期限
                                    主体名称          (万股)
                                    烯王投资             2,178.52          36 个月
  易德伟      董事长、总经理
                                     嘉宜和               166.53           36 个月

            董事、董事会秘书、      武汉烯王              331.34           36 个月
  王华标
                财务总监             嘉宜和               131.20           12 个月

                                    武汉烯王              252.23           36 个月
   杜斌          副董事长
                                     嘉宜和                111.02          12 个月

  吴宇珺     监事、董事长助理        嘉宜和                   2.02         12 个月
            常务副总经理、总工
  汪志明                             嘉宜和                30.28           12 个月
                    程师
   马涛          副总经理            嘉宜和                14.13           12 个月

  李翔宇         副总经理            嘉宜和                15.14           12 个月

   尚耘         副总工程师           嘉宜和                14.13           12 个月

  陆姝欢         研发总监            嘉宜和                   7.06         12 个月

   肖敏        应用技术总监          嘉宜和                   7.06         12 个月
注:上述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公司股东的出资份额或持股比例折算

    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
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16
       嘉宜和为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              2015 年 5 月 21 日
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3 栋 5 层 04
所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王华标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展经营活动)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嘉宜和的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

       嘉宜和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具体如下:

         合伙人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占比             所任职务
           姓名                   元)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1       王华标   普通合伙人          548.60    18.22%
                                                                     监
 2       易德伟   有限合伙人          696.30    23.13%        董事长、总经理
 3         杜斌   有限合伙人          464.20    15.42%           副董事长
 4       汪志明   有限合伙人          126.60    4.21%     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5         万昱   有限合伙人           84.40    2.80%       品牌、公共关系总监
 6       李翔宇   有限合伙人           63.30    2.10%            副总经理
 7       耿安锋   有限合伙人           62.46    2.07%       市场营销中心总经理
 8         马涛   有限合伙人           59.08    1.96%            副总经理
 9         尚耘   有限合伙人           59.08    1.96%           副总工程师
10       何慧琼   有限合伙人           50.64    1.68%         中国区销售总监
11       桑忠厚   有限合伙人           50.64    1.68%         中国区销售总监
12         何平   有限合伙人           50.64    1.68%     运营管理总监、质量总监
                                                         采购总监、高级证券法务经
13       易华荣   有限合伙人           48.53    1.61%
                                                                     理
14         熊浩   有限合伙人           33.76    1.12%          高级财务经理
15       王海堂   有限合伙人           33.76    1.12%       市场与业务发展总监
16       吴光彦   有限合伙人           33.76    1.12%           EHS 总监
                                                         生产总监、葛店工厂厂长、
17       刘宏荣   有限合伙人           33.76    1.12%
                                                             高级精益生产经理
18         肖敏   有限合伙人           29.54    0.98%          应用技术总监
19       陆姝欢   有限合伙人           29.54    0.98%            研发总监
20       唐孝鹏   有限合伙人           25.32    0.84%          工艺技术总监
21       张世新   有限合伙人           25.32    0.84%           副总工程师
22       罗先永   有限合伙人           21.10    0.70%       主任精益生产工程师



                                           17
         合伙人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占比         所任职务
           姓名                  元)
23        周强    有限合伙人         21.10   0.70%      资深研发工程师
24       杨金涛   有限合伙人         21.10   0.70%      资深研发工程师
25       韩怀强   有限合伙人         21.10   0.70%     高级质量保证经理
26       张玉良   有限合伙人         21.10   0.70%      资深研发工程师
27       刘海军   有限合伙人         18.99   0.63%      工程部高级经理
28        陈瑾    有限合伙人         18.99   0.63%     人事行政高级经理
29        刘凌    有限合伙人         18.99   0.63%       资深税务主管
30       汪山英   有限合伙人         18.57   0.62%       市场品牌经理
31        陈升    有限合伙人         17.72   0.59%       维修动力经理
32        祝慧    有限合伙人         16.88   0.56%        运行部经理
33        罗洁    有限合伙人         16.88   0.56%       国际业务经理
34       张勇涛   有限合伙人         15.19   0.50%      MRO 采购经理
35       韩丽君   有限合伙人         15.19   0.50%       国际业务经理
36        李涛    有限合伙人         14.77   0.49%      资深自控工程师
37       郭小龙   有限合伙人         14.77   0.49%         生产经理
38       李飞鹏   有限合伙人         11.39   0.38%      资深设备工程师
39        万华    有限合伙人         10.97   0.36%         行政经理
40       马凡提   有限合伙人         10.55   0.35%      资深研发工程师
41        何闯    有限合伙人         10.55   0.35%         物流主管
42        余超    有限合伙人         10.55   0.35%      资深研发工程师
43        陈龙    有限合伙人         10.55   0.35%      资深研发工程师
44       陈宇翔   有限合伙人         10.55   0.35%        大客户经理
45       彭海涛   有限合伙人          8.44   0.28%         IT 经理
46        胡雄    有限合伙人          8.44   0.28%      资深研发工程师
47       吴宇珺   有限合伙人          8.44   0.28%     监事、董事长助理
48       侯亚楠   有限合伙人          6.33   0.21%         人事经理
49       颜作文   有限合伙人          2.11   0.07%       大区销售经理
       合计           -           3,010.54   100%             -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该持股平台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上
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


                                      18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9,000 万股,本次发行 3,000 万股 A 股股份,占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发行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项目               股东名称                                                                          (自上市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日起)
                                        (万股)         (%)          (万股)      (%)
          武汉烯王                       5,310.00             59.00%      5,310.00        44.25%       36 个月
          贝优有限                       2,250.00             25.00%      2,250.00        18.75%       12 个月
          嘉宜和                           720.00              8.00%       720.00         6.00%        12 个月
          杭州源驰                         450.00              5.00%       450.00         3.75%        12 个月
          湖北轻工业                       261.90              2.91%       261.90         2.18%        12 个月
有限售
条件的    长洪上海                           8.10              0.09%          8.10        0.07%        12 个月
流通股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
                                                   -                -      150.00         1.25%        24 个月
          司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嘉必
          优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                -    174.3999         1.45%        12 个月
          理计划
          网下限售股份                             -                -    117.4420         0.98%         6 个月
          小计                           9,000.00               100%    9,441.8419        78.68%          -
无限售
条件的    -                                        -                -   2,558.1581        21.32%          -
流通股
                 合计                    9,000.00            100.00%     12,0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股份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
                                                       (万股)           (%)
          1                 武汉烯王                         5,310.00       44.25%         36 个月
          2                 贝优有限                         2,250.00       18.75%         12 个月
          3                    嘉宜和                         720.00         6.00%         12 个月


                                                        19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序号                股东
                                         (万股)         (%)
 4                杭州源驰                     450.00       3.75%       12 个月
 5               湖北轻工业                    261.90       2.18%       12 个月
 6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150.00       1.25%       24 个月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嘉必优 1 号
 7                                         174.3999         1.45%       12 个月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8                长洪上海                       8.10       0.07%       12 个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                              其中 1.1092 万股限
 9      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6.1006       0.05% 售期 6 个月,其余股
                    公司                                          份无限售期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10      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4.9914       0.04%      无限售期限
                  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的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
     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1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比例为 5.00%。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情况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嘉必优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的数量为 174.3999 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 5.81%,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嘉必优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

         募集资金规模:4,189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认购金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参与比例
                                                     (万元)
  1       杜斌                  副董事长                    320          7.64%
  2      王华标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160          3.82%
  3      汪志明        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60          3.82%
  4       马涛                  副总经理                    370          8.83%
  5       尚耘                 副总工程师                   462          11.03%
  6       熊浩            财务部高级经理                    155          3.70%
  7      易华荣     采购总监/证券法务部高级经理             170          4.06%
  8      王海堂         市场与业务发展总监                  160          3.82%
  9      桑忠厚           中国区销售总监                    250          5.97%
  10     耿安锋         市场营销中心总经理                  280          6.68%
  11     李翔宇                 副总经理                    190          4.54%
  12     陆姝欢                 研发总监                    100          2.39%
  13     吴光彦                EHS 总监                     100          2.39%
  14      何平        运营管理总监、质量总监                388          9.26%
  15     刘海军           工程部高级经理                    104          2.48%
  16      陈瑾           人事行政高级经理                   130          3.10%
  17      肖敏             应用技术总监                     100          2.39%
                  生产总监/葛店工厂厂长/高级精益生
  18     刘宏荣                                             200          4.77%
                               产经理
  19      罗洁             国际业务经理                     100          2.39%
  20     吴宇珺          监事、董事长助理                   290          6.92%
                        合计                               4,189        100.0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嘉必优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
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2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30,000,000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23.9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43.12 倍(每股收益按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40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
截至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5 元(按公司 2018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94 元/股(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1,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4,832.6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
第 ZE1078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止,变更后的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6,867.39 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5,335.85 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535.85 万元;

    3、律师费用:494.61 万元;

                                   22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2.26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8.82 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为 2.29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4,832.61 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4,113 户

    十二、本次发行没有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3,243,999 股,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10.81%。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22,664,307,5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
有效申购倍数约为 2,962.65 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0,326,000 股,网上定价
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55606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0,304,390 股,放弃
认购数量 21,610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6,430,001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
认购 16,430,001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
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 21,610 股。




                                   23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至 2019 年 6 月末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E10711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
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
注意。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上述
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9]第 ZE10761 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公司 2019 年 1-9 月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数据,并结
合公司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本公司预计 2019 年度营业收入区间为
29,844.32 万元至 31,813.74 万元,同比增长 4.31%至 11.20%;净利润区间为
11,215.39 万元至 12,395.96 万元,同比增长 14.64%至 26.71%;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11,109.09 万元至 12,278.47 万元,同比增长 14.54%至
26.6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7,513.37 万元
至 8,304.26 万元,同比增长 12.95%至 24.84%。(前述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系
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2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
 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发行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127902048510809
 2         发行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     11155000000847968
 3         发行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王家墩支行   8111501012400657596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
 大差异,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发行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监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155000000847968,截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14,364.1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扩建产线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
 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专户采取冻

                                       25
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乙方在依据前述约定对专户采取限制性
措施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聪、许磊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


                                   26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27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
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松(代)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周聪、许磊
 联系人               周聪
 联系方式             0755-23976066
 项目协办人           冉洲舟
 项目组成员           张力、彭桂钊、刘雨晴、李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认为嘉必优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
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
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
指定周聪、许磊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
荐代表人。

    周聪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
曾负责和参与了万兴科技、华智融、深南电路、锐科激光等 IPO 项目;莎普爱
思、海南橡胶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周聪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
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许磊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会计学硕士,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主导和参与珈伟股份、欧派集团、深南电路
等 IPO 项目;亿纬锂能非公开发行、海南橡胶非公开发行、亿纬控股可交换债、
格林美公司债等再融资项目;广州药业重大资产重组、珈伟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财务顾问项目。许磊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0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
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
司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本公司所持嘉必优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嘉必优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嘉必优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嘉必优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嘉必优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
嘉必优所有。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
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6)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

                                    31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7)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累计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届时最近
一期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8)若本公司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按照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9)如果本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条股份锁定承诺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若仍然担任嘉必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嘉必优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嘉必优所有;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嘉必优股份。

                                  32
    (3)若本人所持嘉必优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嘉必优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嘉必优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嘉
必优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嘉必优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本条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其
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嘉
必优所有;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


                                   33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不低于届时最近一
期的每股净资产金额;

    (9)若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按照法律法
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10)如果本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持股 5%以上股东贝优有限、杭州源驰、嘉宜和分别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
业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嘉必优、嘉必优
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益将归
嘉必优所有;

    (4)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


                                   34
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
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
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
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7)若本公司/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按
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8)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本公司
/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6 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
份。”

    4、公司股东湖北轻工业、长洪上海承诺如下:

    “(1)自嘉必优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公司/本企业在其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
业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未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嘉必优、
嘉必优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嘉必优股票的收
益将归嘉必优所有。

    (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5
    5、公司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苏显泽、王华标承诺如下:

    “自嘉必优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
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嘉必优 A 股股
份。若因嘉必优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嘉必优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6、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王华标、杜斌、汪志明、
马涛、李翔宇、吴宇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36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尚耘、陆姝欢、肖敏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嘉必优上市之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嘉必优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如实并及时申
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
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金
额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7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

    (1)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二)公司回购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
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
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8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金额,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
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
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
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
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
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
(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39
    (一)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
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
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二)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之“二、(二)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
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
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
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之“二、(三)1、”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
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
毕。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后,如
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金额,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工作。

                                   40
    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事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嘉必优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嘉
必优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嘉必
优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及股东大会上,指示由本公司提名的董事及
由本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将根据嘉必优股东大会批准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
嘉必优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41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嘉必优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1)保证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嘉必优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1)保证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嘉必优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嘉必优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


                                  42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如公司已发行但未上市,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已发行上市,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因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息、除权调
整,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3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因被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中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
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或有权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嘉必优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嘉必优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德伟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嘉必优股东大会审议;

                                   44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嘉必优,因此给嘉必优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对嘉必优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嘉必优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本公司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嘉必优,因此给嘉必优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对嘉必优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45
    3、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其他责任
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
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6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
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
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
账户。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嘉必优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嘉必优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嘉必优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承
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中伦律师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根据法律、

                                  47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
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
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
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根据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嘉必优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监
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出
如下承诺:“本机构为嘉必优生物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818 号《嘉必优生
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机构为嘉必优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出
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818 号《嘉必优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拟改制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5、验资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作出如下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所于 2015 年 12

                                   48
月 25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5]第 2-00177 号《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9
  (本页无正文,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0
   (本页无正文,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