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2-01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1-04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汤臣倍健”)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
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5 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 515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9%,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3.82%,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
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知
民初 3 号的起诉材料及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中科光谷及汤
臣倍健提起诉讼。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由及诉讼请求
1、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科鸿基诉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原告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 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
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
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原告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
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
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
(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
(3)判令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
(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维权合理费
用人民币 15 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 515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9%、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82%,所占
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本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也充分尊重同行企业的
知识产权。本案被诉产品 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
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
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中科光谷亦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申
请相关发明专利 62 项,全面覆盖菌株、发酵工艺、分离提纯工艺及
应用技术。
3、本公司及中科光谷从未实施过任何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原告的起诉材料中亦无证据显示本公司及中科光谷存在侵权行为,原
告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4、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全力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针对近期出现的与本诉讼相关的不实报道,本公司特此声明:
本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于任何
肆意传播虚假信息、故意诋毁本公司声誉的行为,本公司将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