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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2-01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1-04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

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汤臣倍健”)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

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 15 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 515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9%,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3.82%,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

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粤知

民初 3 号的起诉材料及证据等相关文件。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本公司、中科光谷及汤

臣倍健提起诉讼。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由及诉讼请求

1、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中科鸿基诉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原告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 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

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

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原告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

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

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

   (2)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

   (3)判令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

   (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维权合理费

用人民币 15 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及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案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人民币 515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59%、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82%,所占

比例较小,不会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审理,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2、本公司高度重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也充分尊重同行企业的

知识产权。本案被诉产品 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

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

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中科光谷亦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已经申

请相关发明专利 62 项,全面覆盖菌株、发酵工艺、分离提纯工艺及

应用技术。

    3、本公司及中科光谷从未实施过任何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原告的起诉材料中亦无证据显示本公司及中科光谷存在侵权行为,原

告的起诉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4、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全力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5、针对近期出现的与本诉讼相关的不实报道,本公司特此声明:

本公司一贯坚持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对于任何

肆意传播虚假信息、故意诋毁本公司声誉的行为,本公司将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