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二○二二年一月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 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必优”)的委托,对公司 2022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 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并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 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及有效 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及相关规定,是否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 3、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及《披露指南》的要求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 意见,法律意见作出的前提是基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其 他书面或口头表述均是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地的,并无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或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的基础上作出,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嘉必优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嘉必优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并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嘉必优生物技 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338 号)。2019 年 12 月 19 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嘉必优”,证 券代码为“688089”。经核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此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8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1.50%。其中,首次 授予不超过 1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1.33%,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89%;预留 2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00 万股的 0.17%, 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1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二)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充分与证券事务代表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嘉必优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嘉必优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法定条件。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激励计划 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 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 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公 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管理办法》第 九条要求载明的下列事项: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1、股权激励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拟预留权益涉 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 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8、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9、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订《激励计划(草案)》 2022 年 1 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其中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涉及公 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公司监事会审议并发表核查意见 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 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2)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 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4)公司不存 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5)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 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 划。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披露指南》等的规定,为实施本激励计划, 公司尚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2、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 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 东的投票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表决时需提供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5、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在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完成公告,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按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归属、取消归属等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的有关规定;本激 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履行相关法 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激励对象的 确定依据和范围,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8 人,均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约占公司 2020 年底员工总数 374 人的 12.83%。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约占公司 2020 年底员工 总数 374 人的 12.83%,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相关确认,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的以下情形: 1、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的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的人 选; 4、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 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及《披露指南》的规 定,在规定期限内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及意见和《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 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 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披露指南》等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六、公司是否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不得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 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 为了提升公司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兼顾股东权益,保障公司股权激 励文化的连续性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 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二)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 终实施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此外独立董事还 将就审议草案的相关议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前述程序 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 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四)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与《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披露信息 的情形; (五)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六)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提供的书面确 认,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董事杜斌先生和王华标先生。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杜斌先生和 王华标先生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时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嘉必优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披露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4、《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 R M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披露指南》等的规定,就本激励计 划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不存在为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的规定;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8、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符合 《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