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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2-17  

                                 HUB EI     RUI TONG TIAN YUAN          LAW     FIR M
        湖 北 瑞 通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二二年二月



    地 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430022)
   Great Wuhan 1911 office building, 589 Xinhua Road, Wuhan, Hubei
            TEL:027-59625735           FAX:027-59625789
      http://www.rttylawfirm.com      E-mail:licuikai55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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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北瑞通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必优”)的委托,对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
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公司已经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有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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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
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对于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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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所
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
发区创业大道 3 号嘉必优葛店分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易德
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同时,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股
东也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
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
(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亦符合嘉必优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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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二)。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4 人,代表股份
68,017,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814%。现场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册上签名。经核
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
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由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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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
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嘉必优《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
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
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
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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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决结果:赞成 67,861,372 股,反对 156,36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1%。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杜斌、王华标、李翔
宇、汪志明、马涛、耿安锋、易华荣 。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333,255 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68.0640%。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67,861,372 股,反对 156,36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1%。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杜斌、王华标、李翔
宇、汪志明、马涛、耿安锋、易华荣 。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333,255 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68.0640%。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
    (1)表决结果:赞成 67,861,372 股,反对 156,365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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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杜斌、王华标、李翔
宇、汪志明、马涛、耿安锋、易华荣 。
    (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为 333,255 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总数的 68.0640%。
    (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3)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
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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