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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4-1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对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等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内部
控制的总体评价真实、客观、准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
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
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此
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交易事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平
等互利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本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十、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等规章制度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且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