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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必优: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4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综合考虑了股东利益与公
司持续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出具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通过
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和执行情况,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
具的审计意见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
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所需,交易遵循
平等互利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造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的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
的薪酬水平,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以及职位价值等各项因素,有利于
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
薪酬方案的相关议案。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事项尚未签署投资协议,也未实际出资,本次终止投资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该交易事
项。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
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九、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十、关于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发展的实际
情况,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修
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向东   刘圻    李春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