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2021-08-3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根据 2020 年实施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已授予未行权
的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
简称“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岀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
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1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相关事宜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相关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相关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1.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期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制定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期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3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意因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未全部达成而注销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 50%的股票期权,合计注销 233.15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 361 名激励对象在自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等
待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
授予的合计 153.1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并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吕绍林或其授
2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人士办理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 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注销
及本次行权符合《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注销 32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同意因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未全部达成而注销激励对象第一个行
权期 50%的股票期权,合计注销 233.15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 361 名激励对象在
自等待期届满之日起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等待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止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授予的合计 153.1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批准对该 32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0 万份
予以注销;因 2020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实现 50%,董事会批准对其余 361 名
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 50%的股票期权合计 153.15 万份予以注销。本次合计注
销股票期权 233.15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股票期权数量
为 867.85 万份,持有对象合计 361 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股票期权总数的 30%;公司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未完成上
市的,上市次日为第一个行权期起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3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0 日,且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可行权日成就,等待期已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可在行权期内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业绩已达到第一个行权期的
考核要求的 50%,激励对象对应 2020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已获授权的股票期权的 50%满足
1.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度增 本项行权条件:
长率不低于 0,实际生效股票期权 1. 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25.97 亿
数量占本批应生效股票期权数量的 元,较 2019 年度的 21.11 亿元增长
比例为 50%; 23.05%,满足行权条件,实际生效
2. 2020 年度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 股票期权数量占本批应生效股票期
用影响及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权数量的比例为 50%;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度增 2. 公司 2020 年度净利润(剔除股份支
长率不低于 0,实际生效股票期权 付费用影响及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数量占本批应生效股票期权数量的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9
比例为 50%。 年度下降,不满足行权条件,实际
生效股票期权数量占本批应生效股
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0%。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二)本次可行权的 361 名激励对象已
公司将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
达到第一个行权期的考核要求,满足本
为表现卓越(S)、绩效杰出(A)、符
项行权条件:
合期望(B)、需改进(C)、极需改
原 393 名激励对象中,32 名激励对象因
进(D)五个等级。若激励对象行权期
离职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内个人评价结果为 B(含 B)以上的或
其余 36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为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对
B(含 B)以上,满足行权条件。
公司的发展有重大价值与作用的员工
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价值员工”),可按照考核等级相应
行权。若激励对象行权期内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为 C 或 D 的,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
行权额度并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三)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
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四)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
3. 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
润分配的情形;
件。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的股票期
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五)根据公司及激励对象的书面确认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为不适当人选; 出具之日,本次可行权的 361 名激励对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
5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件。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公司
及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公司及本次可行权的激
励对象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