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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智造: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27  

                                         深 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
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期权激励方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
94 名激励对象符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且该等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上述激励对象在所持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届满
起可按照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对其可行权的合计 138.1864 万份股票期权采取批

量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期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合计 22.81 万份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
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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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的股票期权。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张俊生、颜光美、肖红英、李正
                                                      202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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