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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智造:关于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9-27  

                           证券代码:688114         证券简称:华大智造        公告编号:2022-007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 16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取
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该 16 名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22.81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制定并实施《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方案”、“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或“《期
权激励方案》”),合计向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6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9.70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6 日,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作废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0 年。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的
议案》。

    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及
《关于核实〈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授予激励对

                                      1
象名单〉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拟定〈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
的议案》。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部分员工股
票期权的议案》,因 7 名员工个人情况,经该等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董事会同
意公司取消授予股票期权激励方案中该等员工的合计 22.63 万份股票期权。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期权激励方案》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异动”中的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鉴于 1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期权激励方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注销该 16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 22.81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期权激
励方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合计 22.81 万份股票期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
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的股票

                                    2
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注
销合计 22.81 万份股票期权,符合《期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符合《激励方案》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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