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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大智造: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
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
况出发,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未来业绩持续
稳定增长的预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符合 2023 年度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
有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正常、持
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产信用情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
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

    四、《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公司已就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拟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已制定《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各层级的审批程序,可以有效控制相关
风险。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做到工作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六、《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
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
充盈公司的现金流,满足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增强公司营运能力,有利于
公司合理配置资源,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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