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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元信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6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办公楼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
    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
    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
    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
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sse.cn/)上刊载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决议公告》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审议
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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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456 号 4
楼)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
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亚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
本所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8,764,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34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5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87%(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8,811,3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827%。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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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会议通知》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
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
时,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逐项
审议并由其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4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38,764,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表决情况:同意票3,7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25%。

    (8)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表决情况:同意票3,749,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表决情况:同意票3,749,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4%。

    (10)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38,768,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4 %。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票38,77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5
    同意票38,77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 %。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38,773,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表决情况:同意票3,75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29%。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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