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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元信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4-25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 288 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 2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
       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以下简称“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
       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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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unhe.com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
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且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预留授予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等其他问题以及会计、财务、审计、
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
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
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相关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相关独
立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2
    (一)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2-036)。

    (四)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该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并同意以 22.5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满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审计
报告》(众会字(2023)第 02075 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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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等
文件及公司所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实
施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一)2022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二)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

    (二)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5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同日,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相关的
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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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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