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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元信息: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作为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普元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民生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民
生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景忠(代行)
 保荐代表人                   王学春、梁军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Primeton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Inc.
 股票简称及证券代码(A 股)   普元信息(688118)
            注册资本          9,54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刘亚东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456 号 4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456 号 4 楼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12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
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
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2019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2、2020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3、2021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包含本数)
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
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
核查意见。

       4、2022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
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在上述
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并且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就上述
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袁义先生、甄强先生、王葱权先生在持续督导期内先后离
任,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 日、2021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21 日披露
相关公告。

    截至前述核心技术人员各自离任公告日,前述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期间负责参
与研发团队的管理工作,参与的知识产权均归属公司所有,不存在涉及专利或软
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
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前述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时已与公司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相关研发项
目均处于正常推进状态。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
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前述核心技术人员的离
职未对普元信息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基础研发团
队及行业技术团队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的持续研发工作,前述
核心技术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研发实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专利
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对
公司业务发展与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三)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度和实际情况,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
期调整至 2023 年 9 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
资源,公司根据最新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投资
内容、投资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主要调增募投项目的“研发投入”;同时调减募
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无形资产投入”等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施过程中
不足部分将以自筹资金投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
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
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
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
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
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