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中钢洛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07-2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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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决策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的还须由董事
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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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日两日前通
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
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或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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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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