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中钢洛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7-2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
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
供任何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控股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提出书面的担保风险控制报告,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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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
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二)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五)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
业政策的;
(六)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七)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二)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被担保方需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
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被担保人设定反担
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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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
他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担保金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
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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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
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对外担保的方式;
(5)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
质押);
(6)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7)担保的范围;
(8)担保期间;
(9)双方权利义务;
(10)反担保事项;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3)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原则上接受抵押或质押。公司不得接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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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反担保方应与公司签署书面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办理必
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 向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四)本项担保的还款经济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担保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
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同时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
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部
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审查,出具合
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
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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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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