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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钢洛耐:中钢洛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07-2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

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

供任何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控股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

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提出书面的担保风险控制报告,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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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

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二)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

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五)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

业政策的;

    (六)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七)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六条 审批权限及要求:

    (一)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

    (二)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被担保方需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

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被担保人设定反担

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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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

他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担保金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七条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

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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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

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

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对外担保的方式;

    (5)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

质押);

    (6)质物移交时间(质押);

    (7)担保的范围;

    (8)担保期间;

    (9)双方权利义务;

    (10)反担保事项;

    (11)违约责任;

    (12)争议解决方式;

    (13)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原则上接受抵押或质押。公司不得接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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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的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七条   反担保方应与公司签署书面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公司有权视情况要求办理必

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八条   向公司提交的担保申请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益;

    (四)本项担保的还款经济资金来源;

    (五)其他与担保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

门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同时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

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部

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审查,出具合

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

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

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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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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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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