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洛耐:中钢洛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7-2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
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与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
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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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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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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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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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或通知公司股东并说明原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公司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
果为准。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相关监管部门对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有效时
间的规定如有变更的,从其最新规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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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股东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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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
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2
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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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
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
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和
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
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
正、有效。
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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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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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调整现金分红政策以外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
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
(四)发行证券;
(五)回购本公司股份;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章程》的修改;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十一)公司向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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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其他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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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低于”、“多于”、“以外”,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开始执行,修改亦同。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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