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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然股份:卓然股份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1-11-27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 17,173,128.3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

   2、公司前期已计提该事项坏账准备 16,672,940.17 元,如后期存在转回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事项,将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机
   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11月26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
“公司”或“原告”)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404民初3105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6日,公司作为原告,因合同买卖纠纷事项以大粤湾石化(珠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为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向法院

                                  1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16,672,940.18 元;2、依法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188.21 元;以上两项金额共计 17,173,128.39
 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



二、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18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ZGSH-
HG-CG-180103-常压炉及余热回收)(以下简称为“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
36,280,000 元。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ZGSH-HG-CG-180103-常压炉及余热回收-补1)(以下简称为“补
充协议),税率下调至16%后合同含税价为人民 35,969,914.54 元。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预付款,
发货前且收到合同总额50%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
全部货到需方现场验收并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设备投产正常运
行或设备交货之日起6个月(以先到为准)且收齐合同总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7%
税率)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合同总额的10%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
题后60日内无息支付。

(二)案件理由
    因被告原因至今未能调试,被告应对不能调试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约定
时间支付价款。经原告多次催款,但被告仍未付款。项目安装、三查四定都无
问题,被告尚有 16,672,940.18 元(含10%质保金)尚未支付,另依照合同第
十三条的约定因逾期付款需支付未付总额的3%的违约金,即 500,188.21 元,
合计 17,173,128.3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补充协议的
约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 16,672,940.18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00,188.21 元;
    以上两项金额共计 17,173,128.39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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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判决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
日内向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3075948.73 元;
    二、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
内向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本金
5881965.82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以本金 13075948.73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
止);
    三、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前向原告上海卓然
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 3596991.45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24,839 元,由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3
元,被告大粤湾石化(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124,47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
    2、公司前期已计提该事项坏账准备 16,672,940.17 元,如后期存在转回
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等事项,将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机构
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案件,切实维护好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同
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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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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