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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卓然股份: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2022-08-18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暂计为 53,082,278.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
     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作为原
告,就其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
同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立案,案号:(2022)黑 0606 民初 1828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
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 88 弄 1-30 号 104 幢 4 楼 D 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14843Q
    法定代表人:张锦红

    被告: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林源南街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
307、308 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69867047Q

    法定代表人:余其军

    (二)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1 月 30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550 万吨/年重油催化热裂解项目
及 95 万吨/年聚烯烃项目 40 万吨/年轻烃裂解装置气体裂解炉采购安装合同》 以
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五台气体裂解炉(以下简称
“设备”),总价 1.66 亿元人民币。2019 年 8 月 29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补
充协议》,变更《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次付款:原告已提
交履约保函,被告已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支付 3,320 万元;第二次付款:发货
前一个月,被告收到原告书面发货通知后支付 63,824,136.4 元;第三次付款:设
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后,被告支付 32,341,378.8 元(“到货款”);第四次付款:
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 16,170,689.4 元(“安装验收款”);第
五次付款:质保期满后,被告支付 16,170,689.4 元(“质保金”)。原告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将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并经被告验收。
2021 年 3 月 15 日,原告完成安装后,并于当日完成项目交接。设备已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投产,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设备质保期已满。质保期内,被告从未提
出任何质量问题。至此,被告在《采购合同》项下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然而,
被告仅在设备运送至指定地点后,支付了 500 万元到货款、又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开立了 1,000 万元云信(可流转的债权凭证,原告已流转并在诉请金额中扣
除),后再未支付任何合同款项。被告屡次迟延支付合同款项,已严重违反约定,
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并委托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向其发函催讨亦未支
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合同》项下到货款 17,341,378.8 元(人民
币,以下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到货款的损失,以 17,341,378.8 元为基
数按 1.5 倍 LPR 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即:到货日的次日)起计算至付
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合同》项下安装验收款 16,170,689.4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安装验收款的损失,以 16,170,689.4 元
为基数按 1.5 倍 LPR 标准,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即:验收交接日的次日)起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购合同》项下质保金 16,170,689.4 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支付质保金的损失,以 16,170,689.4 元为基
数按 1.5 倍 LPR 标准,自 2022 年 5 月 14 日(即:质保期满的次日)起计算至
付清之日止;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 1-6 项请求金额,暂计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为 53,082,278.5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案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53,082,278.5 元。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
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
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有关
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