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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部超导: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2-04-29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
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
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证券法律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律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
子公司等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交由证券法律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
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
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律部;

    (二) 证券法律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
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
券法律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
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
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
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
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
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改时亦同。